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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票据行为(1)

2012-08-10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作成票据;(2)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1)出票时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1)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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