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作成票据;(2)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
任意记载事项 |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1)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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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让背书 |
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