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六、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银行审查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之日的含义: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需要变更的情形: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的情形 |
时间规定 |
撤销的程序 |
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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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
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
如存款人未申请撤销,银行应通知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
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
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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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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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