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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深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3)

2010-08-26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单位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草稿纸,送指定地点交巡考员验收。验收后,监考人员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并同空白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试负责。在考点主考官的领导下工作。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十九、考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当事人从事考务工作,并取消该考点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丢失、损坏或运送、保管交接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三)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附则4: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三、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一)未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在试卷中作明显标记的;

  (三)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四)在密封线外答题的;

  (五)答题时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答题字迹辨认不清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二)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三)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四)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5: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右上角备查;其它随身物品(手机调整到关闭状态)放到考场指定的位置。不按要求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场次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试系统时,按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在系统弹出身份信息窗口时,考生须认真核对,发现错漏时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在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考生交卷应按软件提示存盘。提前考完的考生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九、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需延期考试时,由考点另行通知。

  十、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附则6: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点应当配备考试系统管理员,职责有:

  (一)系统管理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考试题库、考试系统参数及密码严格保密。

  (二)系统管理员应具有扎实、全面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机器维护经验。

  (三)负责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网络等方面的正常运行,并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开放和封闭考场。开始考试前30分钟,启动服务器,开启计算机,调到考试界面。

  (五)在出现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和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的原因造成故障,不得重考。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应检查本场考试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应及时做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后负责下载本次考试信息并及时将考试信息汇总、上报。

  二、每场考试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熟悉《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程序;监考时应在考场内流动巡查,不要固定站在考生的座位旁。不得擅离职守,监考人员不得在场内吸烟,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四、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五、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随身携带物品(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并向考生宣读《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题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也不得替考生进行操作答题。

  七、监考人员应掌握考试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若遇系统故障、死机等问题,应请系统管理员一起确认并进行处理,处理情况要如实进行记录。

  八、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九、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监考人员对考生缺考、违纪等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准确、详细地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

  十、监考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抄袭或下载考试试题,一经发现,当场撤换,取消监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对失职或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情况告知书

  _________:

  当场受理申请,颁发决定

  □当场决定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10个工作日领证,申请人领证日期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需审查材料,才能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决定

  (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申请人咨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盖章)

  受理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3.本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通知书开具后,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投诉电话:0755—82001985.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情况告知书

  __________:

  由于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定形式,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本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通知书开具后,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投诉电话:0755—820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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