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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深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

2010-08-26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五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有《深圳市会计条例》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会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从发现之日起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的,可按属地原则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深圳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其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附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并符合补发条件的,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财政局2001年10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财会〔2001〕2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考,全市考试由深圳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区的各项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点及考场。

  二、考试科目及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分开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1月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具体时间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三、报考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报名具体时间由市财政局确定。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时间由区财政局自定。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可在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报名。

  五、考试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的批复,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每科65元。

  六、考试试卷及保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市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前由各区财政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组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财政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确保每场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全市统一开考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擅自拆封。

  七、评卷及发证

  考试结束后,市财政局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工作,下发考试成绩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为考试合格者发放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统一采用市财政局开发的考试考务系统,考试合格的由区财政部门发放《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八、考试成绩查询

  (一)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第30个工作日起15日内向组织考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二)复查工作须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九、考点及考场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设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安排40名考生,不得超额安排。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机房,应通风良好,有良好的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措施。设备必须齐全,除打印机外,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

  1.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3.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4.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5.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6.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附则1: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一)考点设置应当避开繁华、喧哗地段。

  (二)考点门口应有“XX年上(或下)半年深圳市XX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点”标识,张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布示图、考试时间表及医务室、洗手间指示牌等。

  (三)考点设主考官1人、副主考官1—2人,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四)考点应按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开考前一天完成考场布置,并完成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五)考试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周边地方,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

  二、考场设置

  (一)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号(即“第XX考场”标识)、准考证号起止标识、座号平面布示图。

  (二)考场光线充足,整齐清洁,环境安静。

  (三)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10人,余数不足4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四)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五)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六)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七)考场内除考试必需设施物品外,其他杂物和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迹等必须清除擦尽。

  附则2: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号确认无误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左上角。

  三、考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尺子、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律按要求存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

  四、考试铃响、考试开始,考生必须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五、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 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提早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附则3: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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