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考试 > 会计资格 > 政策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2010-11-06 
读书人与您同行,携手打造非凡未来`

一、为了建立健全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二、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3.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安排巡视人员进行巡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务回避原则,不得安排巡视人员到原籍和家乡所在地进行考试巡视工作。
  四、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考试监考情况; 
  2.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3.检查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职责分工、考点领导的组成和工作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4.检查考试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状况、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情况、试卷的分发回收情况等; 
  5.检查考点情况,包括考场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情况等; 
  6.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派出的巡视人员进行管理。巡视人员对其派出机构负责。
  六、各级考试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赴各地巡视前,应当组织全体巡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七、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并督促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告。
  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八、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九、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