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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10)(2)

2009-03-06 
执行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比较


  3.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的规定:

  a. 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c.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4.相关规定:

  a.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 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5.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 询问证人和鉴定人。

  b. 搜查和扣押及移交物品。

  二十一、比较

  1.审理期限的比较:

  期限

  立案

  侦查2 - 7个月

  补充侦查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审查起诉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审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自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审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再审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总结: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2.审理期限计入与不计入的总结:

  不计入计入

  1. 确定管辖。

  2.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3. 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 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1.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

  3.检察院的监督权:

  a. 立案监督:十、2、b

  b. 审判监督:十四、1、B、b

  c. 对裁判的监督:二审抗诉。

  d. 对执行的监督:

  (一)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十九、2、d

  (二) 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十九、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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