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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农村建设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

2010-03-1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三)到临沧市三院(精神病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和临沧市妇幼保健院分娩的孕产妇,医院只能按县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患者进行收费,县农合办将按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对其进行补偿。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外的药物,一律不得纳入或变相纳入补偿范围,目录外用药费用占总药费的比重,乡镇级(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

  (五)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人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比照相关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则不予报销补偿。具体办法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享有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等同的补偿待遇。患者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证"等复印件和"相关部门证明"(在校学生凭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外出务工凭用工单位或村委会证明)、"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规定内的补偿费用,但保险公司与县合管办双方补偿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被补偿人的医疗费用总额。

  (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其父母愿意缴纳次年全家人员参合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可随父母一起享受当年补偿待遇。

  (八)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患者,必须在2日内向县、乡合管办报告,并经合管办核实,未经核实的住院病人医药费,县合管办在审核报账时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转诊规定:

  (一)为满足参合群众就医需求,参合农民在市内住院的不需办理转诊证明,可自主选择当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市外住院的则必须办理转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但因在市外务工、读书、经商、探亲等参合农民因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可选择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实行市外相邻县住院费用补偿政策,即勐捧镇忙耿村委会、丫口村委会的参合农民到龙陵县勐糯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享受县域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且不视为转诊。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中报销: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

  2.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经申请批准的住院远程医疗会诊费除外)及医疗保险费等。

  3.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特殊检查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自购药物、非诊疗性药物、"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4.首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补偿范围10%的费用、对二次再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及未按规定转诊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的300元以上"特殊材料"及"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执行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未经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各种超过130元单项基本常规辅助检查未经患者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超出省、市、县合管办规定补偿标准的一切费用;超出规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县级检查平均值不得超出90元、乡级门诊不得超出35元、村级门诊不得超出25元)和住院次均费用(不得超出上年同期的2%)。

  8.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9.县外发生的一切门诊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整形、健美手术、镶牙医药费用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4.责任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酒后致伤、医疗事故、自杀自残、有主动物致伤等)、责任性食物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吸毒、戒毒、性病治疗、功能恢复性治疗(假肢、义齿、义眼、视力矫正、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犯罪行为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

  5.婚检、计划生育手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第二十六条

  参合农民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各种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先行垫付,现场直接补偿给参合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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