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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农村建设合作医疗实施方案(1)

2010-03-1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云南省2009年第三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培训会议"精神及《临沧市合管办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临合管办发〔2009〕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第五条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发改、人事、监察、审计、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公安、扶贫、计生、教育、劳保、广电、食药监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具体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县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县合管办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组织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

  第七条

  县合管委内设督查办公室,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监督全县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户口在本县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但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除外),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第九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享有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新农合基金和遵守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委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2010年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标准为人均140元,即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省级财政补助60元/人,个人缴纳20元组成。

  第十三条

  民政资助对象和计生资助对象基金筹集

  (一)民政资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边民由各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人数,启动贫困医疗救助金直接划拨到新农合财政专户解决个人缴纳部分。

  (二)计生资助对象:经计生部门核准后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参合个人缴费,由县计生局按照相关规定代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全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社会各有关组织和团体对新农合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集体为参合农民缴纳自筹部分。除民政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资助参合资金外,不得有任何其他形式的代垫、代缴,严禁虚报参合人数。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筹集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次年1月至12月享受。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能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全县新农合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选择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七条

  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县合管办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农合基金。

  第六章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遵循以"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广泛受益、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因发生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处置救治费等补助。

  第二十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并设立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和住院基金。门诊基金实行"门诊统筹"模式,占总额的35%,县、乡、村两级实行现场减免;住院基金实行"住院统筹"模式,占总额的65%。为方便群众,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减免;县外住院费用由本人垫支,经县合管办或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在县人民医院报销窗口或在乡镇卫生院兑现补偿费用。

  (二)风险基金按年度筹资基金总额中提取3-5%,统一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风险基金提取总额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如某年度基金结余较大,可一次性提足10%)。出现因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当年病人数异常增加等原因,使得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时才可动用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报销补偿规定:

  (一)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在新农合减免范围内,乡、村两级门诊每次按处方值的45%补偿;县级门诊辅助检查按总费用的30%补偿。村卫生室月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5元,乡(镇)卫生院月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县级门诊辅助检查平均值不超过9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封顶线)为200元,且不设起付线。

  (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慢性病人的门诊用药仅限于《基本用药目录》内的原发病用药,对符合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按50%报销补偿,县级就诊辅助检查按30%报销补偿,全年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2000元;对无能力住院治疗又必须长期服药的精神病人,纳入精神病家庭治疗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3000元。以上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补偿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住院条件的慢性病,则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三)大病住院补偿比例:乡级80%、县级65%、市级50%、省级40%,住院次均费用不得超出上年同期的2%;起付线为乡级100元、县级200元、市级300元、省级60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一次起付线;对持有相关证明的残疾人、五保户、特困人群、精神病人、住院分娩等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正常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在严格限价的前提下,正常单胎顺产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难产、手术剖宫产每次补偿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执行。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不再享受定额补助)。特困、贫困孕产妇可申请医疗救助给予二次补助(具体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救助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为保障外出农民工及经商、读书等对象的切身利益,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同级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二)对到没有列入定点医疗机构,但又属于特殊的专科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下调10%进行核销;对未经转诊审批(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则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下调10%进行补偿;对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切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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