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敢于对违法行为出重拳
要让全社会懂得: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以遏制违法犯罪为前提;对犯罪行为reader8.net 转载请注明出处的仁慈,就是对人民大众的残忍。因此,要旗帜鲜明地惩恶扬善,理直气壮地打击犯罪;还人民一个安宁的社会,还社会一个清平的环境,让环境永葆和谐的本质。
要让全社会懂得: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必然以弘扬浩然正气为基础;对正义行为的冷漠,就是对和谐社会的伤害。因此,要倡导和维护见义勇为,形成“路见犯罪,人人遏制”的良好社会风尚,让违法犯罪行为失去生存的空间和条件,还社会一个公理,还勇士一个公道。
要让全社会懂得:巩固和谐建设的成果,必然以净化社会风气为依托;对谬误的默许,就是对真理的背叛。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整个社会是非评判标准被扭曲的问题,真正把“八荣八耻”的内涵融汇贯通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让人们的荣辱观复归本位,还城乡一片天然的净土,还大地一片长久的康宁。
树立正确的执政观,敢于在更广领域闯新路
诚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及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成效显著,在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灾害来临时,社会保持了稳定,人民享受了安康。但是,笔者也认识到,这场让人类社会回归自然的伟大革命,还可以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寻求新突破,闯出新路子。
应该从研究被动与主动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和谐建设的实践者。从目前的状况看,和谐社会建设往往偏重于要求人民群众被动地做什么,怎么做,很少研究把这种让群众被动接受的条规变为群众主动的意愿。因此,要通过基层组织和社区平台,经常向群众宣传:辖区内出现不和谐因素,不仅仅是政府和行为人之间的事,不是与自己无关,不能把自己当成局外人、旁观者,不能站在闹事者一边扩大政府的对立面,而要明白:政府的事,就是大家的事;财政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政府保护的利益,就是辖区所有群众共同的利益。通过这些措施,教育群众认识到自己与政府是利益共同体,激发他们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政府权威,勇当和谐社会的捍卫者。
应该从研究扬弃与继承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歪风邪气的抵制者。在以改革为主旋律的社会变革中,过去一些传统的东西受到了冲击和扬弃,但是,回过头冷静、客观、公正地思考,笔者认为,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办法不能一概排斥,而应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诸如人民民主专政、群reader8.net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专政等。如今,一提及“群众专政”,人们都讳莫如深,往往把它与“文化大革命”等而视之。其实,群众专政并不违背社会法制的精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不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用法律手段惩治违法行为,实质上是人民群众专政的体现方式之一。对那些法律管不着,政府不便管,部门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事,为什么不能让全社会的人民群起而管之?或许有人会担心这是“挑动群众斗群众”而退避三舍,不敢涉足。其实,这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应有的态度。社会主义制度下难道就不能有正确与错误的斗争?不能有正义与非正义的斗争?不能有合法与非法的斗争?难道大多数人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为了保卫安定和谐的良好局面,就不能与极少数人或个别危害这种利益、危害这种局面的人作斗争?
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敢于给上级领导吐实情
各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虚假的光环不是真正的荣耀,官员的政绩只能由百姓来确认,由历史来印证。因此,当社会上出现不和谐因素时,地方领导机关对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向上反映;对蓄意闹事、无理寻衅的行为,要敢于“亮丑”,及时将事件真相公诸于众,让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群众参与评判,让社会舆论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力量。
上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表面的屈从不是真正的尊重,上级的威信不能靠组织措施来维护。因此,在对待下级机关处置群访、集访、越访事件方面,要静心倾听其解释,用心分辩其真伪,真心提供支持帮助,齐心平息事态。切忌搞那种“出了事就要打板子、撤位子、摘帽子”的违反科学规律的形式主义。
下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政绩不能靠欺上瞒下,取悦上级来体现,通过非正常方式取得的“政绩”,必然随着历史的推演而灰飞烟灭。因此,当辖区现出不和谐因素时,要敢于碰硬。属于自身工作责任的,敢于承担责任,不能以政府利益、财政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自己的失职买单;属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敢于依法查处,仗义执言,不能畏首畏尾,明哲保身;属于上级机关责任的,敢于向上级说明真相,大胆提出见解,不能死拖硬扛,以免铸成大错。
应该从研究巩固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建设成果的共享者。和谐社会建设成果的巩固,是为了促进发展,同样,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将会使建设成果更加巩固。各级执政机关,执法机关要清晰执政理念,辩证处理阶段措施与长效机制的关系,以长效机制统领阶段工作的实践,以阶段措施确保长效机制的运转。千方百计巩固和谐社会建设成果,在巩固的基础上促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抓巩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持续、稳定地共同享受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