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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届国际大专辩论赛辩词(3)

2009-03-11 
第二,对社会的影响。正如我方的二辩所说,一个人活在世上不单纯只是为了自己,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社会做贡献。那应该怎样为社会做贡献呢?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马克思、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这些伟人把他们精神文明的精髓通过文才编成著作,供我们学习、参考、总结经验的话,那我们的当今社会又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呢?这一代又一代的伟人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是口才可以相提并论的吗?如果靠口才就可以形成文化,那么为什么造纸术会成为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如果靠口才就可以承载文明,那么为什么活字印刷术会成为中华文明的标志?因此说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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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场

正方:K1: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 票数:2

反方 K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票数:5

辩题:正方:见义勇为应奋不顾身 反方:见义勇为奋而顾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胜出

第四场

正方:L1:西安交通大学 票数:6

反方:L2:辽宁大学 票数:1

辩题:正方:拒绝毒品,教育比惩治更有效 反方:拒绝毒品,惩治教育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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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决赛阶段:

第一场

正方:M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票数:3

反方:M2上海外国语大学 票数:4

辩题:正方:法不容情 反方:法也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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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场

正方:N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票数:2

反方:N2西安交通大学 票数:5

辩题:正方:不以成败论英雄 反方:英雄自以成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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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阶段:

正方:西安交通大学 票数:4

反方:上海外国语大学 票数:3

辩题:高薪能否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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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能够/不能养廉

主席:张泽群


正方:西安交通大学 高薪能够养廉
反方:上海外国语大学 高薪不能养廉

正方:一辩田岚、二辩郭宇宽、三辩樊登、四辩路一鸣
反方:一辩刘春明、二辩鲁俊、三辩鲁文倚、四辩方静旖
主席:张泽群

主席:现在要进入的是自由辩论阶段,首先请正方向反方提问。有请。
正方四辩:请问对方辩友,把隐性收入显性化算不算堵上财务漏洞?如果算,能不能说高薪可以养廉呢?(掌声)
反方一辩:隐性收入显性化,这能补上财务漏洞吗?我们的腐败一向是在偷偷地做,可谓隐性了吧。请问,你的高薪如何让腐败本身显性呢?(掌声)
正方二辩:所以我们让“偷偷的”隐性量化嘛!你再“偷偷的”,就能养廉了嘛!(掌声)
反方二辩:对方说隐性收入可以偷偷地来,那么我请问:腐败是不是只有经济这一种原因呢?
正方一辩:对嘛,隐性收入偷偷来,所以让它公开化、显性化,让大家都知道嘛!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让腐败公开显性化就能养廉了吧?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难道不希望把这些腐败的蛀虫挖出来曝曝光吗?(掌声)
反方三辩:我想请问:以权谋色是不是腐败呢?江西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因为贪恋女色收受巨额贿赂,他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色。请问,高薪如何能让人戒色呢?(掌声)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意思就是说,当一种药能治病的时候,就像这种药能包治百病,而且吃了这种药一辈子都不生病,这才叫能治病。这种药我们到蓬莱仙境也找不到!(掌声)
反方一辩:但是这种药如果什么病也不能治,这不是“万能药”而是不能“要”!对方辩友,如果你的高薪不能戒色,那么,河北省某县原县长张新振只喜欢赌,却不喜欢钱,他腐败的原因是为了赌,请问你的高薪如何让他戒赌呢?
正方四辩:他们去赌、去嫖娼的钱来自哪里呢?如果这个隐性收入能够显性化,让人民来监督,这叫不叫养廉呢?
反方三辩:有受贿必然有行贿。行贿当然也是一种腐败,对方给多高的薪能堵住行贿这张嘴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意思是高薪一定要把它量化为多高的薪,而我们知道很多东西根本就是不能量化的。比如我们说胡子多的人是络腮胡子,对方辩友是不是一定要问有多少根才算呢?(掌声)
反方三辩:可是对方一辩的陈词中明明说高薪养廉的可行性是高薪可以量化,这不是矛盾了吗?再请问,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竞选自民党副总裁时曾向党内人士行贿七亿日元。请问,高薪如何制止行贿呢?
正方四辩:我再次重申:高薪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请问对方辩友,高薪对于养廉是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呢?
反方四辩:我方已经申明腐败有很多表现形式,但如果这药连“根”都没有治住,怎么能说这药是有用的呢?请问,以情乱法是不是一种腐败行为?
正方一辩: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权情交易,而高薪能对权情交易起制约作用。对方辩友说高薪是不是可以养廉呢?
反方二辩:可腐败者贪权、贪钱、贪色,可谓五毒俱全。对方只靠高薪一剂解药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而有限的高薪能扼制无限的贪欲吗?
正方二辩:所以我们用高薪养的是廉不是贪,对方辩友为什么对贪权、贪色的人也要给他高薪去养呢?(掌声)
反方一辩:如果你不扼制贪欲,养廉又从何而来呢?
正方一辩:我们扼制贪欲要通过法制而不是高薪呀!
反方四辩:我看对方辩友是想用有限的高薪去填一个无限的漏洞吧!日本前自民党总裁董宛兴有动产不动产一百亿日元,可仍贪污二十九亿日元,这难道是高薪制止得了的吗?(掌声)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问题是现在公务员的待遇实在是太低了,为什么要把所有的合理的需求都当作是贪欲呢?
反方三辩:对方二辩明明在陈词中告诉我们:“我方不否认现在公务员的待遇不可谓不低。”可现在又告诉我们公务员的待遇是很低的,明明又自相矛盾了嘛!
正方四辩:对方三辩在陈词中也告诉过我们:“给了贪者的钱他会要得更多更多。”我请问在座的评委,你们在拿到自己合理工资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更贪一点呢?(掌声)
反方三辩:我是说对于一个本身就很贪的人,你给了他钱,他当然会更贪了。再请问,北京某公司会计史健宏用公务之便贪污八千万美金,这么大的胃口你高薪填得了吗?
正方三辩:所以说对方在这里又混淆了两个概念,那就是“养廉”与“惩贪”。惩贪要用法制去惩,养廉要靠高薪呀!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一直不回答我方问题。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个事例。震惊全国的红塔集团高层贪污案,若不是外人揭发,总裁、副总经理以及总会计师联手作案可谓滴水不漏,这完全是财务制度上的漏洞。高薪如何堵呢?
正方三辩:看一看吧,财务制度已经成这个样子了,如果再不量化会成什么样子呢?(掌声)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说廉和贪是无关的,养廉和惩贪是不一样的。什么叫养廉呢?养廉是防止人由廉变贪。如果我们不对贪的本质作分析怎么养廉呢?
正方一辩:对呀,养廉是防止人们由廉变贪,而不是由贪变廉。
反方二辩:现在的贪污者是不是由廉变过来的呢?在重大贪污案中,有百分之九十的人收入高于大学教授,这样的收入还要用高薪给他们改善生活吗?
正方二辩:问题是对方将合理的需求当作了贪。我请问,当你大学时找到了一份工作,你努力劳动却得不到应得的报酬,你会不会有想法呢?既然自己也会有想法,为什么要把官员当作杨白劳、高玉宝来对待呢?(掌声)
反方二辩:但对方凭什么说我们现在的公务员没得到合理的收入呢?
正方三辩:对方很喜欢举例,那就提一个例子:大庆和深圳都实行了公务开支薪水化,这是为什么呢?
反方二辩:公务开支薪水化就是对方所说的高薪吗?对方一辩也承认养廉就是防止由廉变贪,贪的原因一个是内在的贪欲,一个是权力。那么请问,高薪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呢?
正方四辩:这一点我已经解释过了。请问,我们用外在的制度制约个人权力,这算不算能够养廉呢?
反方一辩:但是请问,你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到底是如何制约权利的呢?体育场上也有贪污,足球运动员的收入……(铃声)谢谢大家。(掌声)
正方一辩:显然对方辩友又把我方的高薪理解为仅仅提高薪水。我方的高薪是守制度、重制度,能够扼制对方辩友所说的贪污,全力制约。这不是很好的一种高薪养廉吗?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现在已经开始关心到我们的可操作性问题了。说明对方已经感到高薪能够养廉,具体怎样操作我们下来再说。(掌声)
正方四辩:我们现在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政府购买。请问对方辩友,扼制浪费、政府购买,这算不算是养廉呢?
正方一辩:高薪使更多德才兼备的人加入公务员队伍,其整体素质提高的时候,高薪能不能养廉呢?
正方三辩:市场经济就是这样,“我们需要有竞争力的薪水”,这是李光耀说的话。吸引大批德才兼备的人进政府,就不愁政府里没有好人了。
正方四辩:我们现在搞市场经济,经济发展,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建设怎么能行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所有导致贪的事例都不是高薪造成的,而是因为制度上其它的漏洞,这分明是脚不正,怎么能说鞋是歪的呢?(掌声)
正方一辩:我们说高薪能够养廉,难道仅仅是光靠高薪就能……(铃声)(掌声)



功可以补过的辩词及资料
诸葛亮应该投奔曹操/刘备 过程总览
中庸之道应该提倡
当今社会文才比口才更重要



功可以补过的辩词及资料
终于打进决赛了。感谢争鸣的诸位对我的支持。我一定再接再厉,争取最后的胜利。下面给出我们的辩词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好
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生在世,出现过错是难免的。一生中大大小小恐怕不计其数。但是我们要说,“立功补过,善莫大焉。”过错并不是无可挽回的。我方今天就来论证:功可以补过。
还是首先来明确一下概念:根据《汉语大辞典》的解释,
过,即过错
功,指功劳。
可以,表示可能或能够。可以并不等于一定。
补,是弥补,补救的意思。补并不等于抵消。
同时我们的辩题中这个“补”字也为今天的辩论设定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过在先,功在后。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已出现过错后是不是可以通过立功来补。
首先,让我们从功和过的关系来看,功是否可以补过。功和过是矛盾相互对应的两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内涵上功和过能够互补。过造成的损失和消极影响完全可以用功所带来的收益和积极影响来一定程度的弥补。当叱咤网络的中国黑客幡然悔悟,组成绿色兵团,构建中国本土网络安全体系的时候,这个功难道不可以补他们先前年轻冲动时犯下的过错么?当旷课逃学,不服管教的问题少年终于回归课堂,刻苦学习最后造福社会的时候,这个功难道不可以补他们曾经年少无知的过么?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功可以补过。
其次,功可以补过,从社会价值层面看,有其重要的积极意义。它给了已经犯下过错的人一个采取积极的立功行动来补偿的机会,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对于个人,由消极的空悲切到积极的采取行动来立功补过;对于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失因为其立功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挽回和弥补。这是典型的双赢之举。正如我国刑法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正是对功可以补过这一社会价值判断积极效果认同。
说了这么多,最后还是回归辩题吧。我们今天讲功可以补过,决
不是说所有的功都能拿来补,也不是要抵消所有的过,更不是在任何极端的情况下都要来补。那样的话我们的辩题就应该是:所有的功一定抵消所有的过。那还是现在的辩题么?当然不是。
由此可见,从功和过的内涵及其关系上,从社会价值层面上,从事实层面上,都已经证实了功可以补过。如果执意否认它,那可是个不好补的过错:)
谢谢大家。
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
今天对方辩友旁征博引,文采飞扬,然而华丽的词藻却难掩其中的逻辑错误!
下面,请允许我一一指出。
第一,对方辩友今天提出的过仅仅是指过带来的客观损失,却没有发现过还包括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对“过错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等等。而补偿的手段也不仅仅是恢复原貌,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所以对方辩友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第二,对方辩友今天提出的某些过所带来的损失是不可补的。其实抛开功不看,什么都不可能补。也就是说对方辩友在论证的是过本身不可以补。而在之前的提问中对方已经承认过是可以补的。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其实今天我们说功可以补过,并不等同于功可以抵过。
要正确的评判功于过的关系就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秉着一颗客观而又公正的心。我们理解受害人难过与无奈的心情。也理解对方辩友情词恳切的辩驳。但我们更应该从全局出发,给有过人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目的是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在最大范围内挽回损失,尽可能的减少伤害!所以功可以补过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一种科学的社会价值取向。
面对功与过,我们应当理智而清醒。冤家宜解不宜结。没有人愿意看到横眉冷目,剑拔弩张。所以当那些曾经有过的人向我们抛来真诚的橄榄枝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能敞开心扉接受它呢?
当文革时期的坎树大王,在新时期组成绿化大队。七旬的老者忙碌于荒山之间,变光秃为绿洲。化腐朽为神奇。夕阳下他们沧桑的背影怎能不令人感动?
当德国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前常跪不起。阳光下,纪念碑前这位领导人下跪的侧影显得凝重而庄严。历史向我们证明:一个民族因为它的真诚和勇敢而变的可贵!
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所以我们要用理性之光去照亮浪子回头的路,让他们迷途知返。
用我们的仁爱去寻找人性的真、善、美!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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