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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与建议
根据上述调研,我们对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进行综合评价,获得以下三个基本判断:一是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高发性与低确率的对比说明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发案呈现一种“虚高”现象;二是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以及维护公正司法形象等诸多方面具有消极影响;三是执行环节尤其是财产保全行为是违法确认的高发环节。通过以上调研,我们形成了一种结论性认识即各级法院都应对违法确认案件予以高度的重视。虽不能认为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情况就代表所有法院的基本情况,但这无碍我们以此为观照的模型,进而站在一般法院的立场,研究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和具体措施,力图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恰恰正好是调研工作主旨之所在。
(一)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
1、控制论。《规定》颁行以后,国家赔偿案件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和须面对的新型案件,因此该类型案件进入到诉讼环节是不可避免。如前所述,违法确认一旦具备诉讼的形态就会对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公正司法形象、司法权威等诸多方面带来消极的影响。而“虚高”现象的存在就会将此种消极的影响扩大到不应有的程度。因而必须要对违法确认案件的发案率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将其固有的消极影响尽量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乃至完全消除。
2、预防论。违法确认之所以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具有当事人公正需求得不到满足和法院司法确有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因素。因此,要完全消除其固有的对人民法院的多方面影响,理想的设计应是采取防患于未燃的策略,通过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行为以及满足当事人的公正期望来防止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根据违法确认集中在执行领域高发的特点,预防论除包括一般司法行为的规范外,还应针对执行工作进行重点治理,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大体系的结合。
3、综合治理论。违法确认诉讼之生成并给人民法院带来消极影响,既有法律政策的因素,也有社会背景的因素,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还有新闻舆论等社会方面的原因。就迄今被确认违法的原因来分析,即有司法理念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因此,无论是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还是对违法确认进入诉讼环节进行预防,均要兼顾到方方面面,进行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的策略体现了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控制论针对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而预防论则从更根本方面去杜绝违法确认事件成为诉讼来释放其负面影响,两者结合则体现了标本兼治的思想,与综合治理的策略是如出一辙的。
(二)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实施控制的措施及建议
1、控制发案的“虚高”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违法确认案件发案的“虚高”会导致其对人民法院固有的消极影响不恰当地放大,因此必须要将发案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把立案关,尽量将立案率控制在与确认违法率持平的目标范围内,防止将没有合理根据的案件予以不应有的立案办理。
对具体措施,我们建议:(1)确立“严进严出”的立案理念。根据《规定》第3条,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立案要求有申请人适格、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的事实及理由、申请在司法行为作出的两年内提出、属于受理确认的法院管辖范围,其中第2个要求属于实体审查,而其余三个要求则是简单的程序审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办理对基层法院的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立案时,对实体审查尤其是具体申请理由方面把握不够严,造成了“宽进严出”的立案模式。因此,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应要加强对实体问题的审查,把握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切实提高立案质量。(2)建立立案听证制度。根据《规定》,基层法院不再办理对自身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的案件,而由中级法院统一立案办理,基层法院仅是在上级法院立案后审查期间被动性地参加听证。此种审查听证制度一方面剥夺了基层法院对立案的主动权破坏了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原有的消解诉讼机制,另一方面将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与沟通后置于审查阶段,造成立案消解诉讼机制的真空。因此,应建立立案听证制度,在立案之前促成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沟通与和解,不仅可以消解部分诉讼,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立案质量。(3)建立基层法院优先接待答疑制度。上级法院在接到违法确认申请时,应优先通知申请人到基层法院提起接待答疑程序,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就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疑,这实际上赋予了基层法院对被申请违法确认立案的一定的控制权,有利于消解诉讼。(4)建立立案收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诉讼的产生,因此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规定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以控制滥诉缠讼现象,提高诉讼维权的理性和谨慎程度。
2、控制缠讼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有限告诉制度。对裁判行为,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度,但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则长期以来均按“有错必纠”的原则没有规定告诉次数,实际上实行了无限告诉制度。对违法确认案件,现有法律也没有规定实行有限告诉制,实践中造成案件经二审、三审不断反复。我们主张对违法确认案件也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以从制度安排上彻底解决缠讼问题。(2)摒弃“部门保护主义”,严格公正司法。“部门保护主义”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官官相护”的腐败行为,是对公正司法的严重违背,也是造成申请对公正的期望得不到满足而坚持诉讼维权以致形成缠讼现象的重要原因,必须从司法理念层面予以严肃批判并彻底整治。(3)建立挂牌督办制度。违法确认案件缺乏一个独立于法院之外或者凌驾在法院之上的专门机构来集中办理,而是由法院自审自查,法院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这是司法公正怀疑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一些影响重要的违法确认案件,由政法委、上级法院的领导挂牌督办,就有利于申请人消除对法院司法公正性所抱持的担忧和怀疑,不致于因司法公正的忧虑而一昧缠讼。(4)强化信访职能。对不服确认裁定有缠讼思想的申请人,应及时排查并交信访部门做其思想工作,充分阐明国家法律,详细解释裁判法理,以引导申请人形成对法院司法行为的正确评价,从而打消缠讼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