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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结果导致违法事件的发生。如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李广昌诉桂平市磷肥厂货款纠纷一案,李广昌于2002年6月2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桂平市磷肥厂的磷肥650吨。次日,我院办案人员与李广昌一起到磷肥厂拟对该厂磷肥进行查封。我院办案人员在了解到该厂是预收客户的货款后才以销定产的情况后,并考虑到该厂是国有特困企业,采取查封措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遂违法没有根据李广昌的申请对磷肥厂的磷肥实施保存措施,而在查明该磷肥厂拥有17万元的债权,裁定冻结该债权。2005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院没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查封,确认违法。
3、工作马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不作为违法。如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上海科卫电器厂与广西桂平市乳泉茶厂、西山镇经济开发总公司合伙投资纠纷一案,1994年由上海市某法院受理并冻结了西山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桂平支行的存款64095.14元。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同年9月案件移送到我院。同年10月18日,原告申请续冻西山公司的上述存款,我院于当天进行续冻。续冻期满后,原告不申请续冻。1995年4月20日(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我院采取续冻手续时发现存款已被西山公司提取。2004年7月24日上海科卫电器厂向我院申请确认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6.7万元,我院经审理后不予确认。2005年6月2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院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致使冻结期限需要延长,因此导致的续冻手续应由我院主动办理而无须当事人申请,故认定我院没有及时履行办理冻结手续,属于不作为违法。
总结而言,我院司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原因具有多层次性,既有司法理念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业务素质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
四、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对人民法院的影响
法律允许对法院的司法行为提起诉讼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其对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不仅关乎人民法院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体现在:
1、形成缠讼现象。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院系统进行受理和办理,并没有建立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此种制度安排,致使当事人产生法院内部“官官相护”的片面认识,对不予违法确认的裁判普遍存在不服从情绪,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可能是一知半解或不完整的认识固执己见,不惜代价甚至采取种种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向上一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上访,一昧缠讼将案件复杂化。此种缠讼现象构成对法院司法权威的冲击与挑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
2、造成当事人与法院和法官的对立。在法律的理想模型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民众信任法官、选择法院机制处理纷争并服从裁判的重要基础。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产生怀疑,其原有的法官乃正义之神的信念将大打折扣,继而产生不信任、不服从和对立的心理。在违法确认案件中,当事人根据一定的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形成了否定原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初步判断的同时,其对作出原司法行为的法官、法院的不信任心理即产生,对立随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即形成。实践也表明,在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一般不愿意确认本院的司法行为违法,即便《规定》施行以来,上级法院偏袒下级法院的情况也会发生,这就进一步加剧申请人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和对立心理。其失控,甚至会酿造成为暴力事件,严重威胁到法官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
3、损害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和不懈的追求,法院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国家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同时也是社会寄予法院的厚望。违法确认,就是要对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立案审查,性质上是在挑法院司法的“刺”,一旦确认违法即构成对被审查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从而损害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不管最终确认违法与否,就是被申请确认案件纯粹数量的增长,也会动摇了社会大众和舆论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的评价,公众总是直观地认为某法院被告多了、违法事件多了,其公正性就值得怀疑乃至否定。
4、有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司法权威并非来源于国家强制力的恫吓,而更多是建立在终局裁判的既定力和执行力之上。诉讼框架内形成的终局裁判得不到执行或者丧失终局力,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法院的公信力或者讲当事人之所以乐于将纷争提交给法院机制,是以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基础的。因此,法院司法行为不具备应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当事人都不相信法院了,有纠纷也不提交给法院了,法院的公信力就丧失殆尽。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原来裁判行为的既定力和执行力就遭到了破坏,同时致使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的公正立场产生怀疑与否定,因而对法院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5、增加法院经济负担。根据《规定》,上级法院办理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确有必要举行听证时,作出裁判的法院应到庭听证并说明裁判的理由。作为基层法院,须派人到中院以及区高院进行听证,往来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自行负担。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基层法院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就更多,给没有任何赢利收入的法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尤为严重的是,一旦案件被确认违法,巨额的赔偿费用如何落实也是法院极端头疼的事。尽管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的国库支付,但实际操作中还是落实到法院自身上。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诉讼费用收入已按财政收支两条线划入国库,其开支主要按国家预算靠财政拨款,因此无力支付额外的巨额的赔偿费用。同时,法官普遍比较清贫,更不可能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过错制度完全落实到违法的法官头上。这也是基层法院不大愿意确认自身违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合而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具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各级法院应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应对,这是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自身利益、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