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 |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 |
非法定记载事项 |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
相对记载事项 |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