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月的两天持枪抢劫两次,共劫得现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抢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一空。试分析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性质。
正确答案:
(1)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我国《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和李某事前共谋,共同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王某和李某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王某和李某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牵连犯一般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比较上述两罪名的法定刑,抢劫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对王某和李某应定抢劫罪一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7.醉酒驾车的定性和处理。
正确答案:
(1)《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修正,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主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统一认识后,还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判断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是适合的,但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则不合适。因为后者是故意犯罪,而且在法理上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当构成犯罪。危险犯是不需要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存在对法益侵害的实际危险就应当构成犯罪。
(3)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醉酒的人驾车会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肇事,这没什么争议。而醉酒的人驾车则不同,因为其明知酒后驾车行为能力减弱,影响正常驾驶技术的发挥,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其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任何防止事故发生措施的前提下继续驾车行驶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醉酒驾车的行为应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综上,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具有威胁。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相比,具有定罪量刑上的矛盾和不协调。为了保证法律的效果和可操作性,以及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单独定罪,并设置的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既保持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又保持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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