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题共用题干)
张某系我国A市居民,2005年在A市犯有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张某在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前逃到B国(我国与B国签订一般性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4.本案中,我国有关机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需要与B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那么,下列有权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有:( )
A.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
B.我国的公安机关
C.我国的人民法院
D.我国的外交部
15.我国可以请求有关国家进行下列哪些行为?( )
A.向张某送达立案通知书、权利告知书等
B.收集张某的供述或辩解等证据材料
C.引渡张某回国
D.如果张某在B国被审判,要求提供审理张某的诉讼结果
正确答案:14.BC;15.ABD 解题思路: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主张狭义司法协助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仅指法院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除了法院之外,还有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2.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至少包括:第一,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第二,代为收集证据;第三,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第四,涉及赃款、赃物的转交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此外,在大多数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结果的通报与犯罪情报和其他情报的交换等刑事司法协助形式我国对引渡制度和刑事司法协助制度采取了分而规定的态度到目前为止,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都没有规定引渡的内容引渡需要签订专门的条约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6.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的有:( )
A.在王某盗窃案中,法官刘某没有当庭听取双方的证人证言,而是委托书记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并转交给刘某
B.法官高某在审理张某抢劫案中,要求证人要出庭作证
C.法官刘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单位里要召开会议。就暂时停止了庭审
D.在审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法官赵某认为庭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允许辩护律师出庭,只需提交辩护意见就可以了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直接言词原财,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台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应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A项中,违背了直接原则;C项中,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D项中,违背了言词原则
17.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的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
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D.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诉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8.在一个偏僻山村,农民周某某(男,19岁)****了同村的女青年李某某(18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村长和其他几名村干部商议后决定,由村长主持对本案进行调解,以防止家丑外扬。村长在双方家长的参加下,与其他村干部协商,让双方家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周某某向李某某赔礼道歉;(2)周家向李家赔偿损失2000元;(3)周某某承诺今后一定娶李某某为妻;(4)李某某承诺不向司法机关告发。事后不久,李某某不同意嫁给周某某,并向司法机关告发。司法机关在追究周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村长包庇犯罪的刑事责任。村长面对判决一脸茫然,不理解自己做了一件化解纠纷的好事,却反而要吃官司。
问题:请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某项基本原则分析本案中的现象。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刑法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周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被认定为****罪。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即犯罪行为的"双重危害性",所以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笫15条的规定,特定情形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撒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所以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中涉及刑事责任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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