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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考时政备考热点——司法当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后盾(2)

2013-02-27 
司法当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后盾

  除了实体法的规定,程序法上也能找到深圳此“草案”的依据。如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救助人向救助人索赔,那就得证明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救助人的侵害。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这时,主张者理当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有更为详细的诠释。而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要求救助人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甚至法官“依常理推断”而不是“依证据证明”来认定侵权责任,实属对法律精神的背反。

  因此,尽管深圳这一“草案”在上位法下并无创新之处,但仍有其意义。媒体的聚焦、舆论的关注有利于像“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这样的法律常识得到普及。同时这也有利于化解见义勇为者的担心,进而对促进良善的社会风气提供“正能量”。法律本就有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关键就看司法者对法律的准确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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