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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床执业医师专项练习题二(4)

2013-01-27 

  第46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2:葡萄胎的临床表现及诊断;

  1.临床表现

  (1)停经后阴道流血:最常见,多数在停经8~12周后发生不规则阴道流血,量多少不定,时出时停,反复发生,逐渐增多。

  (2)子宫异常增大,变软:半数以上葡萄胎患者子宫大于相应月份的正常妊娠子宫,质地极软,常伴HCG显著升高。1/3患者的子宫大小与停经月份相符。少数子宫小于停经月份,可能因水泡退行性变、停止发展的缘故。

  (3)腹痛:阵发性,不剧烈,常发生于阴道流血之前。若发生卵巢黄素囊肿扭转或破裂可出现急性腹痛。

  (4)妊娠剧吐:出现时间早,持续时间长,且症状严重。可导致水电解质紊乱。

  (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征征象:出现时间早,可在妊娠20周前出现高血压、蛋白尿和水肿,容易发展成子癎前期。

  (6)卵巢黄素化囊肿:大量HCG刺激卵巢卵泡内膜细胞发生黄素化而形成囊肿称卵巢黄素化囊肿。一般无症状,偶因急性扭转而致急性腹痛。清除水泡状胎块后2~4个月可自行消退。

  (7)甲状腺功能亢进征象:心动过速、皮肤潮湿、震颤,HCG、T3、T4水平升高,发生率约7%。

  2.诊断

  根据停经后不规则阴道流血,子宫异常增大、变软,子宫5个月妊娠大小时尚摸不到胎体,听不到胎心,无胎动,应疑诊为葡萄胎。若在阴道排出物中查见水泡状组织,葡萄胎的诊断基本可以肯定。诊断有疑问时作下列辅助检查:

  (1)HCG测定:葡萄胎时血清中HCG浓度通常大大高于正常妊娠相应月份值,利用这种差别可作为辅助诊断。葡萄胎时血β-HCG超过100kU/L,常超过1000kU/L,且持续不降。

  (2)B型超声检查:葡萄胎时则见明显增大的子宫腔内充满弥漫分布的光点和小囊样无回声区,仪器分辨率低时呈粗点状或落雪状图像,但无妊娠囊可见,也无胎儿结构及胎心搏动征。

  (3)超声多普勒探测胎心:葡萄胎只能听到子宫血流杂音,而听不到胎心。

  3.鉴别诊断

  (1)流产:均有停经、阴道流血等症状,但葡萄胎时HCG持续高值,超声不见胎囊及胎心搏动,而显示葡萄胎特点。

  (2)双胎妊娠:子宫大于相应孕周正常单胎妊娠,HCG水平略高于正常,但无阴道流血,超声检查可以确诊。

  (3)羊水过多:子宫增大,但无阴道流血,HCG水平正常,超声检查可以确诊。

  第47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9:室间隔缺损的临床表现和并发症;

  小型缺损可无明显症状,生长发育不受影响,有可能自行闭合,特别是1岁以内。仅体检时发现胸骨左缘第3~4肋间听到响亮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第二音稍增强(即所谓Roger病)。大型缺损出现体循环供血不足的表现,如生长发育落后、呼吸急促,多汗,吃奶费劲常要间歇,消瘦、苍白、乏力,易患呼吸道感染甚至心力衰竭。有时出现声音嘶哑(系扩张的肺动脉压迫喉返神经),当剧烈哭吵、咳嗽或肺炎时,可出现暂时性青紫。体检;心前区隆起,心界增大,心尖搏动弥散,胸骨左缘第3~4肋间可闻及Ⅲ~Ⅴ级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传导广泛,杂音最响部位可触及震颤。肺血流量大于体循环一倍以上时,在心尖区听到舒张期杂音(系二尖瓣相对狭窄所致),肺动脉第二音亢进。缺损很大且伴有明显肺动脉高压者,右心室压力亦显著升高,此时左向右分流减少,甚至出现右向左分流,而出现青紫。形成永久性肺动脉高压时,患儿呈现持续青紫,即称艾森曼格综合征。并发症是:支气管肺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及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

  第48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8: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的预防和治疗;

  1.预防

  做好卫生宣教工作,使家长认识到本病对小儿的危害性及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预防措施包括:

  (1)做好喂养指导,提倡母乳喂养,及时添加含铁丰富且铁吸收率高的辅食品,如肝、瘦肉、鱼等,并注意合理搭配膳食。婴儿如以牛乳喂养,必须经加热处理,以减少因过敏引起的肠道失血;

  (2)婴幼儿食品(牛奶制品、谷类制品等)可加入适量铁剂进行强化;

  (3)对早产儿,低体重儿宜自2个月左右即给予铁剂预防。

  2.治疗

  主要原则为去除病因及给予铁剂。

  (1)一般治疗:症患者应加强护理,避免感染,注意休息,保护心脏功能。

  (2)去因疗法:对饮食不当者应合理安排饮食,纠正不合理的饮食习惯和食物组成。此外,如驱除钩虫、手术治疗肠道畸形、控制慢性失血等。

  (3)铁剂治疗:以口服铁剂为主,选用二价铁盐易吸收。常用制剂有硫酸亚铁(含铁20%);富马酸铁(含铁30%)、葡萄糖酸亚铁(含铁11%)等。口服剂量以元素铁计算,一般为每次1~2mg/kg,每日2~3次。最好于两餐间服药,既减少对胃粘膜的刺激,又利于吸收。同时口服维生素C能促进铁的吸收。给予铁剂治疗后如有效,则于3~4天后网织红细胞数升高,7~10天达高峰,2~3周后下降至正常。治疗约2周后,血红蛋白相应增加,临床症状亦随之好转。铁剂应继续服用至血红蛋白达正常水平后2个月左右再停药,以补足铁的贮存量。如口服3周仍无效,应考虑是否有诊断错误或其它影响疗效的原因。

  (4)输血治疗:一般病例不必输血。重症贫血并发心功能不全或明显感染者可输浓缩红细胞。贫血愈重,一次输血量应愈小,速度应愈慢。

  第49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1: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人体实验是以健康人或病人作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而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行为过程。

  根据《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的精神,人体实验必须遵循以下道德原则。

  1.有利于维护和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以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原则

  人体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研究人体的生理机制,探索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理,改进疾病的诊疗、预防和护理措施等,以利于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健康水平以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背离这一目的,为个人私利或某集团的利益,随便用人体作实验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2.知情同意的原则

  在人体实验开始以前,让预备参加实验的人员知情同意是前提。为此,首先必须让其知情,即将实验的目的、方法、预期的好处、潜在的危险等信息公开,并让其理解和回答他们的质疑。在知情的基础上,又表示自愿同意参加并履行承诺手续,然后才能在其身体上进行人体实验。对缺乏或丧失自主能力的受试者,由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表。已参加人体实验的受试者,有随时撤消其承诺的权利,并且如果退出的受试者是病人,不能因此影响其正常的治疗和护理。在人体实验中,采取欺骗、强迫、经济诱惑等手段使人们接受实验,都是违背道德或法律的行为。

  3.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

  维护受试者的利益是指在人体实验中要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安全。为此,首先必须以动物实验为基础,在获得了充分的科学根据以后,并且确认对动物无明显毒害作用,才可以在人体上进行实验。其次,应使可预测的实验价值和利益高于预测的实验风险,这是人体实验首要的道德前提。在人体实验的全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万一实验中出现了严重危害受试者利益时,无论实验多么重要都要立即终止,以保障受试者在身心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后,在实验中应保证受试者的人身安全。人体实验必须要有医学研究的专家或临床经验丰富的专家共同参与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寻求比较安全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4.严谨的科学原则

  在人体实验的全过程,应遵循医学科学研究的原理,采用实验对照和双盲的方法,以确保实验结果的科学性,经得起重复的验证。同时,人体实验结束后,必须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报告,任何篡改数据、编造假象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第50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注解:

  1.概念:本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根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业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主体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属下列情况者应区别对待:

  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

  (5)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因为过失才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6)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两等)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四等)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人工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情形的;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五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注解: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这种分类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尽管在实践中两者多有交叉,但是依其所占的主要份量来进行分类,还是不难定性的。据此,医疗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人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责任人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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