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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审理期限(1)

2012-09-10 
审理期限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审限

  (一)审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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