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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第二审程序(1)

2012-09-08 
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程序

  (一)审判方式

  1、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及审限

  1、审判组织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判决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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