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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十)(2)

2012-08-18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7.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8.电子支付

  A.相关文件、资料保管:5年

  B.风险控制

  (1)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2)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9.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1)非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发给相应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提供支付服务。

  (2)备付金

  ①在支付机构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③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4)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个人理解:一家商业银行、一个分支机构、一个专用账户、一份存管协议~~

  10.结算纪律与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银行压票的法律责任: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11.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B.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C.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D.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E.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者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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