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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九)(1)

2012-08-18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境内机构与境内个人的两个除外

  境内机构: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境内个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个人理解:驻华使领馆,这就不是个问题~~

  2.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

  ②《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客户自己的账户)

  ③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银行代客的账户)

  个人理解:通过外汇账户结算,不管是“谁的”~~

  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制度

  具备条件:

  (A)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收有来源,付有需求)

  (B)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C)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收入范围:

  (A)出口收入;

  (B)账户资金孳息;

  (C)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

  (A)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B)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C)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D)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E)调回境内;

  (F)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个人理解:明确指出范围,境外存放需外管局登记~~

  4.外债管理

  (1)境内中资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三个小三角~~)

  (3)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发改委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4)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注意选择题)

  个人理解:比较(1)和(3),债券比贷款严格~~

  5.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准入

  (A)已经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依有关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B)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包含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和利息互换的货币掉期业务。

  个人理解:业务范围扩大,时间自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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