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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银行汇票(2)

2012-08-10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 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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