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1)金泰戈斯有限公避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资产证估事务所对
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12、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所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普新合伙人?为什么?
答: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此,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