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9、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30、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2、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33、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4、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35、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36、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3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3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40、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41、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
44、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45、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是指第二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巨大。
47、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48、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49、关税结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人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50、关税领土:指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则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每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WTO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