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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税务行政复议(2)

2012-08-02 
知识点十一、税务行政复议(内容有变化)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掌握的内容:区分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

  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2.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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