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12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选择复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
必经复议(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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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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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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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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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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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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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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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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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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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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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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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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