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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2)

2012-06-29 
教育部发布十条禁令 要求确保高招录取公平公开

  通知要求在继续遵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今年重新调整发布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

  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招办、高校要完善考生申诉受理和争议仲裁办法,维护好考生合法权益。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要求新生录取通知书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送,确保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安全。

  同时,要求加强对涉嫌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的监测和处理,适时进行预警或案例宣传,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攻击、窃取和篡改数据库和非法贩卖高考考生信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每年录取期间,招生诈骗案件频发,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网络发布“售卖内部指标”、“点招”等虚假信息进行招生诈骗。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一定要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的权威发布渠道查询了解招生政策和信息,谨防各种诈骗伎俩;未经省级招办审核录取的学生,不能通过入学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同时,正告不法分子,一切扰乱招生秩序、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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