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辅导备考 >

2012年司考商法考点之公司法重点法条(3)

2012-06-23 
商法考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讲解】本条是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可以采用5种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不能作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方式。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来出资,但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3.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只限于以上5种。其中,股东不能用土地所有权出资,而只能用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无形资产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本条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里的无形资产具体是针对一些智力成果而言。另外股东无论以何种形式出资,都要经过验资程序。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