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测试和专业科目测试。
(一)公共科目测试
公共科目测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考《综合基础知识》和《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分值各为100分,总分200分。
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定于2012年6月30日,笔试地点及各科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公共科目测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50%+《教育学、心理学知识》×50%
(二)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
在参加完公共科目测试的考生中,根据考生笔试总成绩,按各报考类型、层次和学科招聘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专业科目测试人选。若最后一名人选笔试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专业科目测试。凡考生笔试有一科缺考,取消专业科目测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专业科目测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类型、层次和学科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达不到专业科目测试人员规定比例的,除特殊紧缺岗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至规定比例。特殊紧缺岗位或无法递减的,可不受比例限制,但笔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按规定比例进入专业科目测试考生笔试总成绩的最低分。
专业科目测试分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
专业技能测试方式:采取备课和说课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实际运用的能力,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为100分,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即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工作态度等,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为100分。成绩当场公布。
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40%+面试×60%
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测试成绩×5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50%
六、体检和政审考核
(一)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各报考类型、层次和学科拟招聘人数,在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人员中,按报考同一类型、层次和学科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如总成绩出现并列者,则以公共科目测试成绩高者优先;如公共科目测试成绩再出现并列者,则以《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成绩高者优先;如再出现《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成绩相同,则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政审考核
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委及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等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若因体检、政审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按报考同一类型、层次和学科且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对象考试总成绩再相同者,按以上确定体检人员原则确定体检对象。
七、公示和岗位确定
考试、体检、政审考察合格人员,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津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根据招聘类型、层次和学科,在报考同一岗位考生中,以考试总成绩的高低依次选择岗位,若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上述确定拟聘用人选的办法办理。
选择岗位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选岗之日起一个月后再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九、信息发布
本次招聘公告、考试成绩、体检、考核、公示等相关信息请登录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jrlsb.gov.cn)、江津区教育委员会网(http://www.jjjy.gov.cn)查询。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肃纪律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经发现,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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