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要与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
《通知》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
《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此外,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但市辖区除外。
根据《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产品条款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同时,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