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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12初中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意见(3)

2012-04-14 
济宁市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高中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负责招生计划的审批工作;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招生考试政策的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考试组织、普通高中录取和注册学籍等工作;市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负责体育和艺体特长生考试工作;市教研室负责试题命题、试卷印刷、阅卷工作;市电教馆负责信息技术考试工作;市教学仪器站负责理化实验操作测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过程的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考生信息采集、考试、录取等工作。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高中招生考试工作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杜绝不正之风,使招生考试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过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推荐生名单、收费等,应在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定、优秀学生推荐、录取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及高中录取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4、责任追究制度。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自主选报志愿是考生的权利,各单位和学校要予以切实保障,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更不得以志愿填报不符合学校的要求阻止学生在校学习,不准在报名期间扣留学生报名所需材料。各县市区要通过适当方式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考生成绩公布、排名,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缩减,严禁擅自招生,严禁超过省规定班额编班,不准设重点班,要平行编班。严禁用非正当形式、不切实际的许诺乱拉生源。对按正常程序被录取而不按时报到的考生,以自动退学处理,其他任何学校不得递补录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严格执行高中自主生“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

  (四)严格考务管理

  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名、推荐学生、编排考场、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分数统计、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要严肃考风考纪,特别要加强对试题试卷的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造成试题泄密,或在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禁止上年度的违纪监考教师从事今年的考务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理解和认同改革方案。各招生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进行不切实际不符合政策的虚假宣传。

  各县市区和济宁高新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1、济宁市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一览表

  2、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报名登记表

  3、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推荐生申请表

  4、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特殊考生审批表

  5、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子女考生审批表

  下载:点击下载表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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