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命题指导原则和要求
命题依据课程标准,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在着重加强“双基”考查的同时,重视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
考试内容加强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重视考查学生提出、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收集、整合、运用信息的能力。
结合学科内容,用开放性、探究性题目考查学生在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方面的达标情况,从而更好地发挥考试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的导向作用。
四、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指令性计划,职业学校实行指导性计划。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公办普通高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招收非本县市区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可以面向全市招生(见附件1)。
五、考生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和信息采集
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招生报名,由初中毕业学校(学籍以2012年1月20日为截止时间)集体到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报名手续,返回原籍报名的考生由县市区安排时间、地点进行报名。考生基本信息从全市初中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实行无纸化管理。报名时间:4月16日至18日。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二)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进行,高中招生学校不得参与志愿填报工作。志愿填报地点一般设在初中学校,县市区要组织人员接受学生填报志愿的有关资料并做好整个过程的监督,严肃纪律,严禁老师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或代学生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高中学校志愿需由考生本人填写《济宁市高中招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并由家长亲自签名确认。志愿填报结束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志愿。
六、毕业认定
初中学生毕业资格由学业考试(含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部分组成。学业考试各学科成绩的80%、65%、50%分别为毕业成绩优秀、良好、及格的分数线,未达到50%为不及格。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的指标中,四项达到C级即达到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标准。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考查)科目成绩达到及格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毕业标准方准予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D等级的学生,由初中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及格者准予毕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考生不能补考,不予核发毕业证书,只发放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七、高中招生录取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80%为统招生(含推荐生、指标生和综合生),20%为自主招生。录取采取推荐录取、指标分配录取、综合录取、自主录取、特长生录取等形式,录取时综合参照学生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动手操作能力、特长潜能等择优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
1、推荐录取。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地理、生物学业考试科目(以下简称学业考试科目)均达到A级,由初中学校至少两名教师(班主任、一科任课教师)写出推荐信,可报考本县市区的省级规范化学校。填写《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推荐生申请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调度安排,按学生填报志愿通过调查、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特长展示等方式核实,并在学生初中学校、报考高中学校公示5天,5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后,确定提前录取名单并上网公布。提前推荐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其他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已被推荐录取的学生。
高中学校录取的推荐学生人数控制在规模内招生计划的5%以内。各县市区可将推荐指标根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2、指标生录取。各县市区将本区域内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60%,依据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初中毕业生数(不含借读生、往届生)和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结果等,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按照分配到各初中的定向指标数,根据该初中学校考生的志愿、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达到B(含B)级以上,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指标生在统招线下照顾60分,但不得低于该校最低录取控制线,未完成指标生录取的初中学校,下年度调减相应指标生计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指标分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初中学校的素质教育评价制度。从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科学地综合评价初中学校的办学水平,引导初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犯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初中学生在毕业学校就读不满2年的,录取时不享受推荐生和指标生待遇。
3、综合录取。综合录取主要依据学生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考查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成绩要求均达到B级以上。未完成指标生录取的计划,纳入统招录取。
4、特长生录取。特长生录取是对报考音体美特长的学生进行录取的方式。特长生录取按学生学业成绩和特长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于7月10日前完成。
5、自主生录取。各县市区、高中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和职普比例,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根据“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参照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录取。要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成绩必须达到C(含C)级以上。
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市直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由高中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加盖县市区学籍专章),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各学校不得再接纳新生。残疾考生享受其他考生同等待遇,各高中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和学籍注册工作7月30日前结束。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录取工作,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考生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市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录取。学生也可持《义务教育证书》到学校报名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2、各县市区要加大对职业学校提前录取学生的统筹管理力度,职业学校要把录取考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及时反馈到初中学校,确保学生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
(三)普通高中录取的其它有关政策
2012年加分项目和分值为:
1、综合类:少数民族考生、华侨、港澳台胞子女考生加10分录取。
2、德育类:市教育局评选表彰的初中毕业年级的市级“优秀学生”加10分录取。
3.计划生育类:根据济政办发〔2008〕46号文件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考生加10分录取。
4、军人子女类:根据鲁政联[2012]1号文件精神,高中招生时军人子女加分共三种情况,一是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二是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三是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以上三种情况,可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当年统招录取分值10%、5%、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所有加分项中,1、2、4项不重复累加。凡涉及加分的同学需填写《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特殊考生审批表》或《2012年济宁市高中招生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子女考生审批表》,并上交原件和复印件,截止时间为4月底。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要在考生所在初中学校及班级公示一周后,由初中学校上报县市区教育局。5月1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