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报检单位的责任(重点):
①代理报检单位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②代理报检单位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A、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
B、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
C、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D、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E、例行审核不合格的。
③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B、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
C、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
代理报检单位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