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 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做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1) 为拟任报检员办理报检员注册
(2) 刻制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重点)
(1)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换发新证。
(2)代理报检单位例行审核
①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2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
(3)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检疫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以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为依据,实行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
A级、B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C级、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采取加严监管、列入“黑名单”等强化管理措施。
3、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权利
①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②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并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③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④⑤⑥⑦与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是一样。
(2)义务
①代理报检单位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代理报检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③代理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单位的公章;
④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制报检申请单,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单证;
⑤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时缴纳检验检疫费,并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⑥代理报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⑦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⑧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⑨代理报检单位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⑩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