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十、重点法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60条。
第61条。
第6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9条。
意思分解:
在民事诉讼代理人中,委托代理人制度是最重要的,也是我们复习的重点。
1、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58条)。
2、 代理权限。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两类:
(1) 纯程序性质的或者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
(2) 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对此第二类权利,民诉法明确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不得在诉讼中实施这类行为(《民诉意见》第69条)。
3、 诉讼地位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诉讼例外(第62条)。
不要混淆:应注意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设立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当事人本人,俚二者仍有区别。例如,他们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人民法院裁判针对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作出。另外,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可另行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二十一重点法条:
第64条。
第65条。
第6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73-78条。
意思分解:
证据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每年律考必考无疑。故复习中应予重视。
1、 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依第64条,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存有例外。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的6种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2、 待证事实范围包括:
(1) 民事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 具有程序意义上的事实;
(3) 证据事实。
了解《民诉意见》第75条规定的不需要证明的5种事实,特别是(3)、(4)、(5)项事实。
3、 掌握法院收集证据制度:
(1)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有条件的(第64条第2款及《民诉意见》第73条),具体情况有4种:
A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
B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C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
法院认为应由自己收集的。
(2)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民诉意见》第70条)。
4、 注意《民诉意见》第77、78条;
(1) 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 复制件的证明材料,无其他废气佐证的,不作为证据。
不要混淆:
第63条规定的是民事诉讼上证据的法定种类,这是区别于学理上对民事证据的分类的。
二十二、重点法条:
第66条。
第67条.
第74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 公开出示证据的例外情形(第66条):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2、 公证证明的事实的证据效力(第67条)。
3、 了解证据保全制度,注意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或依职权主动作出。
二十三、重点法条:
第77条.
第7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79--84条;《民诉意见》第82--84、90条。
意思分解:
送达制度虽称不上是律考重点,但律考偶有涉及。考生庆对其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可分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任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考生应了解以上6种送达方式的概念及其区别,重点掌握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制度,即第78、79条内容以及《民诉意见》第82--84条内容。应特别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十四、重点法条:
第85条。
第86条。
第8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2、93条。
意思分解:
1、 调解应自愿、合法(第85、88条)。
2、 调解的主持人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员(第86条)。
3、 注意《民诉意见》第93条第2款:离婚诉讼调解,当事人无法出庭参加的,应出具书面意见,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92条,调解并非判决的必经程序,但有例外,即离婚诉讼(第2款)。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89条。
第90条。
第9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及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此为律考多选题的绝佳命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
(1) 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
(2) 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
(3) 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89条。
第90条。
第9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此为律考多选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1)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2)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3)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二十六、重点法条:
第92条。
第93条。
第9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1、32、102、105条;《经济审判规定》第12、1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19、20条;《国家赔偿法》第31条。
意思分解:
财产保全制度在律考中占有相当地位,应予重视。
1、 了解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区别(第92、93条),尤其是担保提供上的区别: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2、 掌握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1) 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第31条);
(2) 当事人申请错误的,申请人负赔偿责任(第96条)。
3、 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民诉意见》第31、32条):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 了解《民诉意见》第102、105条之规定:
(1) 对抵押物、留置物亦可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2) 债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自身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提存第三人偿付的财物、价款。
5、 了解海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19、20条)。
二十七、重点法条:
第97条。
第98条。
第99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先予执行的3种情形(第97条),此为多选题的命题素材。
2、掌握先予执行的条件(第98条):两条件应同时具备。
3、了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权利救济措施(第99条):
(1) 仅可申请复议一次;
(2) 申请复议应向本级法院提出;
(3)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十八、重点法条:
第100条。
第104条。
第10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2、113、115、117、119条;《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
意思分解:
1、 必须掌握拘传适用的条件:
(1) 对象限于被告或被执行人(《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以及侵权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诉意见》第12条第2款);
(2) 经两次传票传唤;
(3) 两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4) 必须经院长批准;
(5) 应签发拘传票。
2、 掌握罚款、拘留的程序:
(1) 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
(2)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形式;
(3) 须经院长批准;
(4) 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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