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考生,可以市州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其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招考单位的同志、相关专家学者约各占三分之一。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招考单位的同志也可不参加面试考官小组,只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省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级以下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方法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国家安全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不低于156cm;体重男性不低于46kg;女性不低于42kg。
监狱、劳教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有关项目作如下规定:
报考管教、司法特警的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两眼裸视力之和≥0.6,单眼裸视力≥0.2。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的不合格,计算方法是: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m2)。色盲、斜视、内斜视不合格。乙肝“大三阳”不合格。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要会同招考单位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2)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4)受处分不宜担任公务员的;(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6)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各招录单位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选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招考单位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备案后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
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2009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考单位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备案花名册》及《湖南省2009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10月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面试可试行现场旁听制度,以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程序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降低年龄等限制。要实行笔试、面试评估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水平。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以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
2、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备案花名册
3、2009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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