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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7)(2)

2009-03-06 
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


  4. 不可抗力。

  终止审理终结,不再恢复一、3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

  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2.自诉案件:

  A.自诉案件范围:

  范围简易程序调解反诉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适用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B.自诉的条件:(比较民诉和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条件,特别是行政诉讼)

  a.属于受案范围。

  b.属于法院管辖。

  c.有明确的被告。

  d.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e. 有证据。

  f. 亲告。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要求提供原因证明。

  C.对于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a. 不符合自诉条件的。

  b. 证据不充分的。

  c.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 被告人死亡的。

  e.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f.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g. 经法院调解结案,自诉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D.撤诉:

  a.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

  b.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c.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d.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调解:

  a.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F.共同侵害与共同被害:

  a.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b.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G.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H.反诉的条件:

  a.对象是本案自诉人。

  b.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c.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d.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I. 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a. 诉讼代表人:

  (一)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b.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c. 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d.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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