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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7)(1)

2009-03-06 
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

    十三、审判组织

  1.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

  2.合议庭:

  A.人数规定:

  a.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 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e.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B.其他规定:

  a. 人民陪审员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b.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比较仲裁)。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c.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

  a.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P195T61),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一) 拟判处死刑的。

  (二)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 检察院抗诉的。

  (四) 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五) 其他。

  b.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c.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4.判决、裁定、决定的比较:(见民诉笔记)

  十四、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

  A.通知工作:

  a. 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b.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c.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B.检察院的庭审监督及配合工作:

  a. 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 审判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c. 检察院应当在庭审前移交相关证据及赃款赃物,没有移交赃款赃物的,只要起诉书中的内容完整确定,法院即可以决定开庭审判。

  C.法庭秩序:(比较民诉)

  a. 警告、训诫: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b. 强行带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c.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d. 拘留: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司法拘留)

  e.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多了一个拘传)。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撤诉: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审理结果:

  a.判决有罪:罪名成立、成立其他罪名。

  b.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无罪、证据不足。

  c.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未到年龄、精神病。

  d. 裁定终止审理:已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死亡。

  F.判决书送达:(比较民诉)

  a.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G.审理期限:

  a.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b. 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两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c.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d.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H.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注意应当和可以](比较民诉)

  含义 理由

  延期审理由于司法自身原因推迟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5.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6.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7. 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审理由于不可遇见原因暂停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十五、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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