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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4)(2)

2009-03-05 
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


  八、期间、送达(比较三个诉讼法)

  1.期间:

  a.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b. 节假日顺延。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顺延。

  c.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d.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e.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f. 上诉、抗诉期间和期间恢复(与民诉比较)

  (一)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二)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三)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决定和答复。

  (四)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2.送达:(与民诉一样)

  A.送达方式:

  a.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b.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c. 委托、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d. 转交送达:

  (一) 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二) 被监禁: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三) 正在劳动教养: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B.送达时间:

  a. 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b. 留置送达: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之时。

  c.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d. 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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