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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4)(1)

2009-03-05 
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

    七、附带民事诉讼

  1.受案范围:

  a.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典)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

  b.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c.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请求人:

  a. 被害人。

  b.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c. 无限的法定代理人。

  d. 检察院: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a.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f.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a. 期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 方式:

  (一) 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已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二) 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已经调解并已支付的,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但对于被害人无法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5.审理:

  a.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庭审中分阶段进行,先刑事后民事。

  b.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6.调解:

  a.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b.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d.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7.执行:

  a.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b.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c.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d.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8.收费: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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