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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威笔记(2)

2009-03-03 
立法权限划分


  1权限来源:须全国人大具体授权,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授权

  2适用范围:经济特区范围内(即使是经济特区所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无须批准(即使是所在市制定也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a.制定主体:仅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不包括常委会。

  b.生效条件:自治州、自治县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须报国务院备案,因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效力就上升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在自治区内优先适用,但存在三个限制:

  1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D.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制度

  a.不经批准的:人大制定由主席团公布,常委会制定由常委会公布。

  b.经批准的: 一律由原制定机关常委会的公布。

  3.部门规章

  A.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

  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2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D.制定程序:由部委会议决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E.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备案

  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4.地方政府规章

  A.制定主体: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也可以是自主性立法

  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属于本行政区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D.制定程序: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E.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该报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无须批准(注意与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区别)。

  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效力位阶

  A.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B.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a.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b.国务院有权裁决行政规章之间的不一致,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定的适用,欲否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审查改变与撤销

  A.备案制度的总结:

  a.不经批准的:下位法向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

  b.经批准的: 效力就上升至批准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上位法的由该批准机关报请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B.改变与撤销的总结:

  a.下列情形存在领导关系:进行合法及合理性审查,可改变或撤销

  1本级人大对其常委会

  2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注意:不是上一级)

  3本级政府对下级部门

  b.下列情形存在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只可撤销

  1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

  c. 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制定的文件,但只是监督关系。

  7.提请审查要求及审查建议的主体

  A. 提请审查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

  B. 提请审查建议的主体:5个主体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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