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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核的三个纬度和三条主线(1)

2009-01-12 
从法本体到法价值从法创制到法实施从道德国到法治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古罗马】《法学阶梯》

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

1. 法理学的性质

2. 法理学的意义

3.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

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

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

1.法的概念

(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人权、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

(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

3.法律要素

(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

(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

(二)法律渊源

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

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

(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

(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

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

(三)法律价值

1.法的秩序价值

(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法的自由价值

(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

(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3.法的正义价值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法的推动力量,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

(2)立法中的正义:平等待遇还是差别待遇?

(3)司法中的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经典案例:美国焚烧国旗案(Texas v. Johnso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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