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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五

2008-11-28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郭玮老师的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具有任意性,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后的处理办法。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违约人违反了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违约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违约人能够提出抗辩事由。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1)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②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④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
(2)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②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的预见须有确切的依据。
(3)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共同点是都发生在订约之后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安抗辩权中,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没有这一要求;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一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方给付之虞,而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但可能有履行能力;
3)对预期违约,权利人一方有选择权:或者解除合同,行使求偿权;或者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对方届时不履行合同时行使求偿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具体形态包括:
(1)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关于赔偿数额,违约责任中一般只赔偿债权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严格计算,即订立合同当时债务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1.前提基础不同。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所招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所招致的法律后果。
2.责任确定的方式不同。侵犯责任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违约责任既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一种:无过错责任。
4.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谁主张权利谁举证;违约责任中的举证一般由被告(未履行合同一方)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其违约有抗辩事由的存在。
(四)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双方事先约定;
(3)对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3.继续履行在适用上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限期履行;(2)修理、重作、更换。
(二)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概念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在赔偿方式上,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以金钱赔偿为主的赔偿方式。
2.损害赔偿的范围
(1)完全赔偿的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的原则。完全赔偿可以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可得利益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3.与确定赔偿范围相关的若干规则
(1)合理预见规则
所谓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
(2)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有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的规则。
(三)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对违约金采取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合同法》明文规定二者不能同时并用。
(四)定金
考点提示:特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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