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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3)(3)

2008-11-11 
从应试的角度看,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当注意这么几个特点。

第五种法定证据是鉴定结论。我们首先要掌握鉴定人,因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作出的。法律对他的特殊要求有:(1)鉴定人要有专门的知识,也就是说他必须具备解决这方面问题的能力。总的来说他应该是这方面的专家。(2)鉴定人要经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对案件当口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3)鉴定人必须和案件没有法定的利害关系。这是因为鉴定人是可以选择的,这就从客观上提供了确保找到与案件无牵连的鉴定人的条件,因此,鉴定人如果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就构成了回避的理由。而证人不可以选择,不管是否和案件有无法定的利害关系,他都需要把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出来。 (4)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公安司法机关往往把案件的专门问题交给某个专门的或法定的鉴定部门,接到委托的鉴定部门必须确定由本部门的某个鉴定人或者外请鉴定人员来对这个专门的问题做鉴定。所以我们不能把鉴定部门看做鉴定人。从鉴定的过程来讲,鉴定部门起到组织的作用,而不是直接对这个专门的问题进行鉴定,因为鉴定部门是一个法人,或者是一个单位,它本身没有对问题的认识和分析能力。鉴定人对专门问题鉴定和分析后要写出鉴定结论(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这个书面报告上要盖有鉴定人所在的鉴定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鉴定部门的公章。但是这只证明是由这个鉴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的,而对这个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专家都是有鉴定资格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鉴定结论是否依据科学的根据得出,总之整个鉴定的结果要由具体的鉴定人承担责任。这是鉴定结论中的—个要点。鉴定结论中的第二个要点是鉴定人所要鉴定的问题必须是案件中的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比如,有一具尸体,死因是什么?经过简单的调查是喝毒药死的。究竟是不是喝了毒药?喝了哪一种毒药?这是鉴定人需要鉴定的。死亡时间以及毒物的数量的多少是案件的事实部分,需要毒物专家来做鉴定。死者是被别人骗喝下去的,是自杀还是当做营养品自己喝下去的,这属于案件中的法律事部分,需要对死亡案件在法律上进行定性。无论是自己喝下的,还是被别人骗喝下去的,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即死亡。这不能通过鉴定来认定而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认定。证人证言的内容是证人自己知道的情况,而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通过某个问题分析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把“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比较学习,在考试的时候容易区别二者的关系。
第六种法定证据是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的有关内容指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勘验检查活动过程以及侦查勘验检查过程中所看到的情况的一种记录。考题往往出现在活动本身上而不出现在勘验检查这种证据上。后面侦查的那一章我们再掌握。
最后一种证据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作为考试内容之一,在选择题中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在案例分析中可能把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中的一个知识点来考。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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