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的分类——刑诉讼证明
[考试大观要求]
刑事证据的要领和基本特征,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7种法定证据的概念,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物证与书证的区别,证人资格,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的条件,口供的特点,审查判断运用程序,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要领和基本特征,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7种法定证据的概念,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物证与书证的区别,证人资格,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的条件,口供的特点,审查判断运用程序,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内容指导]
主要掌握两个要点。
一个是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有几种,以及有哪些基本特征。一共有7种证据,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3个基本特征,这个要看一看教材。
另一个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重点抓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问题。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经过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检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这是我们应注意看的地方。这是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内容指导]
在这一节里面,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证据逐个进行介绍。第一种证据是物证和书证,教材上分成两种证据来介绍。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还是属于同一类。物证和书证合在一起我们掌握两个要点,第一个是物证和书证各自的基本特征,我们要掌握起来。物证是以它本身的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这就是它们最基本的特征。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个实物,一个物品,是物证还是书证,不能够根据它的外在形式,而是要根据物证、书证最基本的特征,对这个实物进行分析,判断它们是物证,还是书证。凡是以实物、物品的外部特征,或者是存在的场所、位置或者是物理属性来证实案件事实的,这是物证。如果需要以这个物品上面的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隋况的,这个物品就是书证。因此,判断物证、书证要从它们的本质特征上进行判断。物证、书证里面另外一个要掌握的要点,就是同一个物品,有可能在这一个案件当中,既是物证,又是书证,特别是贪污贿赂等的经济犯罪案件当中,同一个物品既当做书证,又当做物证来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举个例子,如果有一个贪污案件,被告人是通过涂改单据来进行贪污的,被涂改的这张单据就是我们要用来作为证明被告人有贪污行为的证据,这个时候这个单据就起着物证的作用,因为我们是要用这个单据的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同样还是这一张单据,我们要用它来证明被告人贪污了多少数额,这个时候,这张单据就成了书证,因为我们是要用它肮己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物证和书证就给大家提醒这两个要点。
再看下一种证据,是证人证言。关于证人证言,我们主要是要知道这样几点。第一点,证言是由证人提供的。在我国证人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归纳起来,证人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了解案件情况,不能够当证人。第二,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思想的人。了解案件情况,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仍然不能够当证人。第三,在我国,当事人不是证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法律单独给其设定了法律地位。在证据方面,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情况,单独构成一种独立的证据,如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情况,就口叫做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案件隋况,就叫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所以证人不包括当事人。第四,在刑事诉讼当中,证人应当是自然人。第二点,证人证言的内容是什么。内容是证人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这个案件情况,可以是证人自己亲身感受到的,也可以是别人转述给他的。但有一点要求,如果证人提供的情况是从别人那儿听来的,那么他必须说明来源,不能查实来源的这种证人证言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点,对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般就是指对证人进行询问,即办案人员用言词的方式进行收集。第四点,要看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有保护条款,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第49条。关于证人证言就讲到这里。
再看第三种法定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当中,重点掌握这种证据的内容范围。被害人在向公安司法人员进行陈述的时候,就其内容来看,一般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第—是他自己直接受害的情况,第二是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虽然不是自己直接受害,但是和案件有关。比如说,家里被盗,被害人不知道家里面什么东西被盗了,被谁盗窃了,这种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向他取证的时候,他说不出自己家中被盗的情况,但是他能够提供他这个家原来是什么样子的,家里都有什么东西,这些情况对查明案件事实是有帮助作用的,这是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是被害人的一些想法、要求。构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范围的,只能是我刚才讲到的前两千方面的内容。被害人的想法、要求不能成为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的内容。被害人的陈述在收集方法和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是—样的,当然,要注意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言内容的可靠性,由于被害人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我们要特别注意审查,要考虑到这一点。
第四种法定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有一种简单的名称就叫做口供。掌握口供的第一个要点也是口供的内容范围。从法律规定的这种证据的名称上可以看到,口供首先包括供述,所谓供述,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进行陈述,是一种供认,叫做供述。其次,辩解,顾名思义,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辩。最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揭发。供述和辩解,是口供的组成部分,这个已经没有问题。揭发,是不是口供的组成部分,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揭发的对象和内容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揭发又具体可以分为3种,或者说3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同案犯同案犯罪事实的揭发。甲乙两个人一块共同盗窃,后来甲被抓获了,甲供述这起犯罪事实,他在供亭当中,他是如何和乙共谋的,如何一起实施盗窃的,对赃物是如何处理的以及对乙的参与、乙的犯罪事实,甲都做了供述,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部分是对同案犯的非同案犯罪事实的揭发。比如说,甲在供述完和乙如何共同盗窃之后,又供述了乙还有一起抢劫罪,而甲没有参与抢劫。这就是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第三部分是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比如,甲揭发乙的抢劫犯罪后又揭发了了丙的一起许骗犯罪事实。因为甲和丙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关系,这就叫做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那么构成口供内容的只能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说,从甲的角度来讲,第一种情况是当做供述和辩解来对待的,而另外两种情况,从甲的角度来讲,是当做证人证言的。在司法机关追究乙的抢劫和丙的许骗犯罪过程中,甲是作为证人的身份出现的,提供案件情况作为证人证言,原因在于在乙的抢劫和丙的诈骗犯罪过程中,甲是作案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被告人,所以他以证人的身份出现。第二个要点是供述和辩解(口供)的特点,有如下3个特点:(1)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或者愿意如实供述,那么这种证据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最全面的,最详细的,是其他证据在确认案情方面无法相比的。(2)口供的虚假性是最大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那么案件的结果对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对案情故意做虚假陈述。(3)这种证据的反复性比较大,因为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当中的具体诉讼地位决定的。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