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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2)(2)

2008-11-10 
从应试的角度看,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当注意这么几个特点。

第五章 回 避
回避的要领和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程序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内容指导]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可以看教材,—般了解一下就行。我们再看看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人员,我想有两个问题或是两个要要掌握一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回的适人用员有6种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此外,还有司法解释加上的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等。第二个要点就是每一种人的具体范围,特别是教材上作了说明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范围。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
[内容指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构成回避一共有5种情形,也就是说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回避对象的就应当回避。第—种需要回避的情形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面就需要进一步掌握当事人和近亲属的具体范围。当事人包括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是构成回避理由的第—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是需要回避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种,情形是需要回避的利害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换句话说在本案当中曾经担任过这4种人之—的就不能再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的身份出现。第四种情形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从字面上可以看出这是有弹性的,它不像前面的3种情形,意思很清楚,只要具备这个隋形,就应当回避,而这第四情形不是这样,那么也就是说具备这第四个情形是不是需要回避,那就由司法机机关具体掌握。那么,这个其他关系包括有利与有这两个方面,这种关系必须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第29条,也就是为回避增加—个条文,就构成回避理由当中的第五个情形。教材上对为什么要增加这个情形,这个情形怎么理解、怎么解释,有具体说明,教材在这一点上同时还对最高人民法院—个司法解释作了全面的介绍,这个司法解释的具体名字是《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看—看教材上的介绍,掌握—下基本内容,以防万一。关于回避的理由,教材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归纳和说明,注意看一看。
第二节还有—个问题就是回避种类,回避种类里面掌握两个要点,一个就是法律规定的回避方式有几种,一种是自行回避,还有一种是申请回避,但实践当中还有指令回避,因此做题时如果有这些方面的内容,我们就要看题怎么出,分清法定种类和实际存在种类两种情况,这是一点。另外就是申请回避,要掌握的是谁有权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原文,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里面就要掌握主体,一个是当事人,还有一个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它里面又分3个小问题。第一,回避期间,一般看一看,一般掌握一下,因为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不太明确。
我们再看第二个小问题回避的审查与决定,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明确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提出以后,都不能够立即生效,而是经过有权审查与决定的领导机关、领导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决定后才能生效。
第三个问题是5种回避的适用对象分别由谁来决定他门的回避问题。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有明确规定,—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此处的院长、检察长包括副职,也就是说,副院长、副检察长可以代行回避决定权。另外,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法院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我们要注意到,这里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不包括副职。那么副院长、副检察长的回避由谁来决定?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审查决定。还有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谁来决定?应记住,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的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例如检察院的书记员碰到回避问题由检察长来决定;公安机关聘请的鉴定人碰到回避问题就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来决定。这是审查决定,分这样3个层次来掌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六种回避对象当中,只有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够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这就意味着另外5种人如果被提出回避问题,那么就要停止工作,等待审查决定。同时呢,我们还有一点要注意到,就是侦查人员这个概念,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当中,人民检察院也负责对一部分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这些检察人员,从事的工作是侦查工作,但从本人的法律地位来看,他们是检察人员。所以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的回避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来审查决定,而是由检察长来审查决定。但是,在这个是不是要停止工作等待决定的问题上,这里所指的侦查人员,又不仅仅指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所以这两点我们要分清楚。
第三节当中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首先,我们简单掌握一下,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有一个规定,对驳回申请复议的决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这个申请复议—次,公检法机关作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法院的规定比较有意思,是这么说的,对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可以提出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之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就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的回避申请是由法庭当庭驳回,而且不得申请复议。这个都构成了我们考试可能要涉及的内容,注意掌握一下。关于回避我们就做以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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