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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十四

2008-11-10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现将一些经典案例整理并附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一、本案是承揽还是雇佣?

[案情]:
大华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空调销售业务为主的电器商行,同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进行安装调试。在为客户张某家安装空调时,因公司人手不够,便临时请来专门从事家电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王某帮忙,约定王某自备安装工具,报酬为100元/台。王某在安装过程中因保险绳脱落不慎坠楼造成重伤。事后王某就此次意外向大华贸易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大华贸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大华公司与个体户王某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大华公司与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大华公司是雇主,王某是其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主所指示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大华公司是定作人,王某是承揽人,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雇佣与承揽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在完成工作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须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3、雇员在从事雇主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施。而承揽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4、雇佣关系是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综合上述四点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个体户王某的工作目的是完成张某家的空调安装,自带工具,自主独立作业,与大华公司不存在任何领导与服从的关系;王某与大华公司约定的结算方式是以每安装好一台空调按100元获得报酬,即按劳动成果的多少来结算,所以王某与大华公司之间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另王某坠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保险绳没有固定好所致,大华公司不存在任何指示或选任的过错。法院最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大华公司对承揽人王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例二、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

[案情]:
  某网架厂与王某订立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将该厂货物16.5吨(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6.8吨)在26小时内从甲地运至乙地。被告王某于6月30日14时装货后在原告网架发货清单上(清单一式两份)签字。发货清单中载明了货到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嗣后,王某送货行至某超限站,因超载被扣并被罚款3500元。当货车到乙地后王某并未将货送到目的地,而是将货车停至某停车场。双方对超载罚款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未经发货方允许在发货方支付运费后擅自将货物拉回甲地。发货方厂长于7月3日从乙地返回甲地与王某交涉,为索回由王某控制的货物,网架厂在王某的要求下又付返回甲地运费3500元和罚款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向其索要的运费7000元及罚款1000元无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

  [评析]:

  谁应对超载罚款负举证责任及王某应否返还运费。

  一、因超载举证责任分担的确定。王某与网架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载货重量,王某虽辩称其不存在配货的情形,但不能证实原告托运货物时存在对重量申报不实的情况。应当认定载货量未超出货车核定的载质量16.8吨,在运输过程中,货车一直在王某的支配下,发货方网架厂从起运地点即脱离了对其货物的控制,被告在途中存有配货的可能性。王某有义务举证证明罚款与原告货物超载存在因果关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架厂货物存在超载的情形,其向原告索要罚款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二、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王某与网架厂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履行义务。其未在指定时间将货物交与收货人,而是在控制网架厂货物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将货物拉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索要运费7000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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