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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成本控制制度培训材料(1)

2010-07-29 
四要及时反映推进情况。一方面,对内反馈、形成互动。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

  一、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节俭理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方面,为建设效能政府做出积极贡献。

  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厉行节约、节俭理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精神,针对我省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成本增长较快、开支不合理,甚至出现铺张浪费的问题,2010年,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要重点加强对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公务用车购置、会议、庆典及论坛、出国(境)和出省考察,以及楼堂管所建设的管理,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约束、细化部门内部控制、推行公务卡结算、规范政府会议和公车购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和一般性开支,将公共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工作目标

  推行行政成本控制,目的在于抑制行政成本过快增长。既要保障合理的行政成本增长,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又要通过强化管理,避免行政部门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和额外损失,提高行政部门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促进政府部门提能增效。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2010年,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目标是: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压缩20%。

  三、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3月)

  1.成立领导机构。为做好全省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推进工作,经省政府同意,3月10日,省财政厅牵头组织成立了云南省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进协调工作小组,由财政厅厅长陈秋生任工作小组组长,财政厅副厅长张云松,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杨启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刁殿伟,省监察厅副厅长赵志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焰平,省审计厅副厅长吴绍吉,省外办副主任甘雪春,省政府督查室副厅级督察专员安南,省编办副主任郭华任副组长,财政厅相关处室和省级八个相关部门对口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行政政法处任建洋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从财政厅办公室、预算处、行政政法处、经建处、监督检查处、绩效管理处和科研所各抽1名工作人员组成并作为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全省行政成本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成立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进协调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3月25日以前上报省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进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2.制定完善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工作方案。按照行政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积极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将工作方案下发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

  3.启动宣传工作。根据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步骤制定宣传计划,借助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适时适度宣传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舆论监督环境。自3月起,编发《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简报》,开展宣传工作。

  (二)推进阶段(4-6月)

  1.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制定方案。指导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制定完成行政成本控制实施方案。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按照行政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工作方案于4月上旬上报办公室。

  2.摸底调查。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完成行政成本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表格上报等摸底调查工作,为2010年实施行政成本控制量化考核奠定基础。

  3.梳理分析。对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上报的行政成本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表格、工作方案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问题,分别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制定调研提纲。

  4.调研指导。分别对省级部门和州(市)前期开展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研究对策。针对存在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推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6.统计分析。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做好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研究的基础工作,为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作准备。

  (三)深化阶段(7-11月)

  1.制定考核办法。办公室研究制定推进行政成本控制制度量化考核办法并下发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

  2.上报半年工作总结。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将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总结和统计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将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进情况报省政府督察室,为省政府召开联席会议作准备。

  3.分析汇总。办公室对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将存在问题和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完善部门支出管理相关政策和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办公室形成上半年全省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推进意见和建议上报省政府。将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在相关媒体公开,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4.清查楼堂管所。配合省发改委完成对楼堂管所的重点清查工作。

  5.落实整改。督促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6.重点抽查。组织专门力量、抽调部门人员组成工作检查组,对部分省级部门和州(市)进行重点抽查调研,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推进不力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7.上报一至三季度工作情况。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将1-9月份行政成本控制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总结和统计并上报办公室。

  ⒏做好自查和考核准备工作。11月,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对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做好自查和考核准备工作。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2月)

  1.自查自纠。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对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2.组织考核。对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行政成本控制制度进行量化考核,研究安排2011年的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和工作安排上报省政府。

  3.问效问责。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对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办公室。对未完成目标控制任务的单位,将情况上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问责。

  4.分析总结。2011年2月上旬至中旬,对2010年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成效进行总结,研究提出2011年的工作建议,上报省政府。

  四、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

  继续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进一步压缩财政供养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省财政厅将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共同落实好此项措施。

  一是实行更加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2010年对已完成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各级行政机关,部门“三定”规定要保持稳定,从严从紧管理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快在全省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2010年底前完成省级行政机关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是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协调制约机制。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在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财政支出,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只有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设置、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财政部门才能将其列入预算,核拨经费,并发放工资,人事部门才能办理人员录用、调动、聘用、工资等有关手续。

  三是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力度。2010年,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要会同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分步骤、有计划地对本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核查行政机关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是否对应。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的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2010年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省财政厅将配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抓好落实。

  一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全省行政机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办理行政机关的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辆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审批,按规定拨付购车资金;严格核实各行政机关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并据此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使用。2010年,各级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各行政机关车辆编制。各级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必须在编制内购买、配备和使用。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批准和登记、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等制度。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必须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州市、县的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必须报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是推行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公安交警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务用车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车辆信息管理和编制管理数据间的相互衔接,规范各级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采购行为,科学核定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避免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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