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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公路局关于行政能效建设实施的工作总结(2)

2008-12-23 
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令畅通,勤政高效,行为规范,廉洁从政,不断优化公路发展环境,根据《***公路局优化经济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局机关及公路执法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

  (一)建立接待首问责任制。

  (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坚决杜绝公路乱收费,制止各种形式搭车收费,严禁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

  (四)接受群众监督,对信访及时查办答复。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做到认真登记,及时答复。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是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用、晋升、奖惩的客观依据,绩效考核由监察室、政工股、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二次。上半年考核主要用于总结上半年工作绩效;年终考核主要用于年终个人总结及奖惩。

  考核内容:⑴目标管理责任书工作的完成情况;⑵社会承诺的履行情况;⑶工作效率;⑷群众的投诉情况。

  考核程序:⑴本人自评;⑵群众评议;⑶主管领导评议;⑷支委审定。

  效能告诫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一定程度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试勉的一种方式。行政效能程度按《永州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具体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庆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六)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程序和办事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格权益,或者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给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当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五)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审核、签发,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六)其他违反内容管理制度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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