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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3)

2008-07-31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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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

  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

  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矛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识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著述深造吗?

  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

  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去的一些缺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一种体制创新,其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一改革创造性地贯彻了《纲要》精神;另一方面,这一改革适应了审判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从审判工作本身的特点和现实需要来看,强化合议庭职责,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素质,增加审判辅助人员,进一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审判工作未来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正是敏锐地反映了这一趋势,其“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的改革思路,使“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意义。

  一个新制度的实施不会一帆风顺,改革应是在一次次探索与失败的基础上汲取经验,法官助理制度也不会例外。中国幅员辽阔,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很难制定统一的规范与标准,例如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愿意到某个法院的法庭或某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即使愿意,这些助手会不会象美国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显示的一样,掩盖了许多法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欠缺,造成法官对助理的过分依赖?这就注定各地法院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官助理制度。

  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一种实际的、务实的、具体的研究和操作,实际上,司法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部分,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不应狭义的归于法学研究范畴,而是属于一个大法学范畴,其中涵盖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在结合各方面因素后,对每一项措施都要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分析、权衡和取舍,借鉴和借助其他相关社会学科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并做出适当的取舍,深入彻底的进行我国的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有我国特色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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